- 外国(地区)企 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
- 外国(地区)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 合法营业证明
- 外国(地区)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
- 外国(地区)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
- 外国(地区)企业对首席代表、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
- 首席代表
代表的简历 -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
- 批准机关的 批准文件
- 同外国(地区)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
(注: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,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(或代管该地区)使领馆认证;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)